臺教學(四)字第1132801926A號
自114年8月1日施行,重要更新:
鑑定對象納入幼兒: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後納入幼兒,並將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併稱為特殊教育學生。
平均聽閾計算方式:原500、1000、2000Hz,納入 4000 Hz 計算。原年齡及分貝標準無變動:未滿七歲達 21 dB HL 以上;七歲以上達 25 dB HL 以上。
納入單側聽損:任一耳平均聽閾值達 50 dB HL 以上。而單側聽損學生雖為首次納入,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109年起已提供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有關單側聽損學生教育輔具之專案補助。此類學生於本辦法施行後即可依聽覺障礙鑑定基準提報鑑定,若未達鑑定基準但仍有輔具借用需求者,仍可持續向就讀學校之主管機關申請借用。